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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材料填写说明【2024暂修】

时间:2024-02-28 | 栏目:资料下载 | 点击: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附件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同时启用。


 


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无线电台识别码(呼号)核发——首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

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变更——电台执照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执照中的参数;

三、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延续——电台执照有效期即将在30天后届满,申请换发电台执照,不改变执照中的参数;

四、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电台执照有效期已过期,不管原执照中的参数是否变化。

电台执照遗失补办按新设台站(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方式申请。申请跨省设置使用的、单位申请设置使用的、申请注销业余无线电台和电台识别码等情景,请电话咨询协会,联系电话:023-67710900。



 

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必要材料】
点击下载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材料】
三、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申请设备是经型号核准的业余电台设备的,提供】
四、自制设备说明材料【申请设备为自制、改装、拼装设备的,提供】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提供】
六、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提供】
七、原电台执照【非首次申请的、提供】

下面就介绍一下材料如何填写、准备: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设置、使用多个业余无线电台的,每个业余无线电台均需要单独填写本表。一个业余无线电台包含多个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可以只填一张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栏,此栏必填。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人为个人的,此栏不填写。申请人为单位的,此栏必填。此栏逐位填写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身份证明类型、号码、说明栏,申请人为单位的,此栏不填写。申请人为个人的,此栏必填。在身份证明类型栏填写有效证件类型的相应代码(编码规则见下表),号码栏逐位填写身份证明号码。使用代码Q的,请在右侧的说明栏标明该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
代码 有效证件类型
S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J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T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
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W 外国公民护照
Q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 联系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栏,此栏必填。填写办理此次申请的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联系人可为其监护人,其他个人申请的,联系人应为申请人本人。
5.技术负责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身份证明类型、号码栏,申请人为个人的,不填写此栏。申请人为单位的,此栏必填。填写本单位业余电台技术负责人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身份证明类型、号码,其中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栏同第3点。技术负责人应当为申请单位工作人员。
6.申请人或技术负责人操作技术能力类别、编号栏,此栏必填。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申请人本人信息;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技术负责人信息。在对应操作技术能力类别前的“□”内填写“√”,在编号栏填写相应操作技术能力编号。如拥有多个等级的操作技术能力,仅填写最高等级操作技术能力类别及编号。

 

二一

 

业余无线电台基本信息

 
1.台站名称栏,此栏必填。台站名称由 “申请人+频段+业余无线电台”三个字段组成,如“张三超短波业余无线电台”。
2.申请类别栏,此栏必填,只勾选一个。首次申请或原电台执照有效期已届满申请重新设台的,勾选“新设”;执照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执照载明信息的,勾选“变更”;执照有效期即将届满,不变更执照载明参数,申请换发执照的,勾选“延续”。
3.使用方式栏,此栏必填,可勾选多个。申请固定使用的,勾选“固定”;申请车载使用的,勾选“车载”,申请便携使用的,勾选“背负或手持“。
4.台址/设置区域栏,此栏必填。在使用方式栏中勾选了“固定”的,此栏填写其所在地详细地址,具体格式如:重庆市XX区(县)XX镇(乡、街道)XX门牌号。在使用方式栏中勾选了“车载”或“背负或手持”的,填写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范围,例如“重庆市”“全国”。设置区域超出重庆市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跨区域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必要性的说明材料。
5.地理坐标栏,在使用方式栏中勾选了“固定”的,此栏必填。填写台址/设置区域栏详细地址对应的地理经度和纬度(WGS-84坐标系),其中秒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在使用方式栏中勾选了“车载”或“背负或手持”的,此栏空格内填写短横线“-”。
6.车牌号码栏,在使用方式栏中勾选了“车载”的,此栏必填。填写设台车牌号码。在使用方式栏中勾选了“固定”或“背负或手持”的,此栏空格内填写短横线“-”。
7.电台种类栏,此栏必填。根据申请电台类型勾选,此栏为只能勾选一个。若勾选“其他”的,则需要在具体说明中填写业余无线电台具体用途。
8.台站首次启用日期栏,申请“延续”“变更”的,此栏必填,申请“新设”业余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的,此栏不填写。填写本业余无线电台第一次启用的日期(第一次获颁的无线电台执照上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时间)。
9.申请使用期限栏,此栏必填。填写拟申请使用本业余无线电台的期限起讫。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申请日期,期限不能超过3年(重庆市核发的电台执照有效期为3年)。
10.是否同时申请呼号、原指配呼号栏,此栏必填。首次申请设台(识别码核发)的,勾选“是”,并在原指配呼号栏中填写“新申请”;申请“延续”“变更”的,勾选“否”,并在原指配呼号栏中填写已获得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11.原电台执照编号栏,此栏必填。首次申请设台(识别码核发)的,填写“新申请”;申请“延续”“变更”的,填写原电台执照编号。
 

 

 

三一

 

业余无线电台基本参数


 

1.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栏,此栏必填。申请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填写该设备获得的唯一代码;申请使用自制、改装、拼装设备的,填写“自制”。
2.设备出厂序列号栏,此栏必填。申请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填写该设备的出厂序列号。申请使用自制、改装、拼装设备的,填写“自制”。
3.占用带宽栏,申请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此栏不填写;申请使用自制、改装、拼装设备的,选择发射占用带宽的单位,在对应方框内填写“√”,并填写发射占用带宽的数值。
4.天线增益栏,此栏必填。填写发射天线增益,单位为dBi。手持电台原装天线,填写“0”,若铭牌标注为dBm的,需在标注值上加2.1。如果拟设台站的收发天线不同的,应在本部分其他特别说明栏中说明。
5.极化方式栏,此栏必填。根据天线工作方式和安装实际情况填写“垂直线极化”“水平线极化”“右旋圆极化”左旋圆极化”“其他极化”等。
6.天线距地高度栏,申请有“固定”台的,此栏必填,无固定台址的,不填写。填写天线馈电点距地面的高度(非海拔高度,包括架设天线建筑物的高度),单位为米(m)。
7.工作频段最大发射功率栏,此栏必填。根据设备核准情况和操作权限,逐一勾选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在对应频段后面的方框内填写“√”),并在最大发射功率栏填写此频段最大发射功率。如某些频段最大发射功率、占用带宽等参数有特殊说明的,请在本部分其他特别说明栏中填写。

8.其他特别说明栏,申请人认为应填写的其他必要说明。如一个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多种天线类型,应在该栏分别说明每种类型天线的天线名称、天线增益和极化方式,相应地本部分天线增益栏和极化方式栏可填写业余无线电台主用天线的增益和极化方式。

特别说明:本部分分设备填写,每台设备都要填写“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设备出厂序列号”“占用带宽”“天线增益”“极化方式”“天线距地高度”“工作频段”和“最大发射功率”。申请多台设备的,“工作频段”和“最大发射功率”另附页填写。

 

 

四一

 

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等业余无线电台附加信息说明

 
在第一部分电台种类栏,勾选“一般”的,此栏不填写,不是申请“一般”的,此栏必填。根据实际调制方式选择“数字”或“模拟”调制(或两者都选),并对应填写主载波的全部调制方式。

五四一

 

申请人承诺

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本表前,申请人须在本表右下角手写签字,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同时由其监护人签字,并注明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并写明申请日期。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第一部分中身份证明类型一致。提交材料应包括证明材料所有页面,排列在一个文件中,建议采用PDF或JPG格式,“(申请人)- 身份证”命名。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扫描件可以随身份证明材料一起提交。
 
 

 

  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 

  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  

 
 

申请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必须如实提供本材料。材料包括申请设备的铭牌照片、查询该设备核准信息的截图等,提供的照片须能清晰辨认其中内容。材料中的信息至少包含该设备的生产厂家、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和出厂序列号等。

申请人应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名称”一栏标识有“(业余业务)”字样的或 “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率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上查询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信息(查询网址:https://ythzxfw.miit.gov.cn/resultQuery),以进一步确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上载明的相关信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不得采用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不含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例如,某无线电发射设备可实际调至业余频段使用,但该设备按照数字对讲机手持台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不含业余业务频率,则不得使用此类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申请设备是自制设备的,不提供本材料。

 

 

 
 

 

  自制设备说明材料 

 

 

申请设备是自制、改装、拼装设备的,必须提供本材料。
国家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通过自制、改装、拼装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自我训练、技术探索等工作。开展此类工作时,业余爱好者应当致力于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收发模块或部件的自制、改装、拼装,以提升业余无线电台设备性能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技术能力,达到更佳的通联效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业余无线电设备射频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GB/T 32658-2016)和《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通用规范》(GB/T 16946-2017)等规范性文件所列技术要求。

 

 

使用自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自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基于电路图,通过对相关元器件(如电阻、电容、二极管、三极管、电路板、功放模块/芯片、变频器模块/芯片、滤波器模块/芯片、变压器、扬声器、开关、电源等)的组装和调试,形成相关无线电收发设备。

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设备(特别是射频模块)确为自制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元器件的购买记录、器件列表、自制设备时参考的电路图、自制设备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二一

 

使用自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在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整机基础上,通过对相关发射、接收模块的改装,进而达到更好的技术指标和通联效果。改装前的整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应包含业余业务频率。

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设备(特别是射频模块)确为改装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相关信息、元器件的购买记录、器件列表、改装设备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以及改装后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得将通过升级软件实现频段扩展的业余无线电台作为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来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使用自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拼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将无线电台的相关部件(如无线电发射单元、滤波器单元、功放单元、电源等)进行拼装,形成相关无线电收发设备。

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设备(特别是射频模块)确为拼装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各个部件的购买记录、部件列表、拼装设备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对整机加装外置功放、电源等附属设备的拼装,相关整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应包含业余业务频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此项材料必须提交。

监护人应为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可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上下排列在一页,建议采用JPG格式,以“(申请人)-监护人身份证”命名。

 

 

 
 

 

 

  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此项材料必须提交。

应监护人应为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若申请人与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下的,可提供户主、申请人、监护人相应户口页;监护人是申请人父母,但不在同一户籍下的,可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监护人不是申请人父母,且不在同一户籍下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议采用JPG格式,以“(申请人)-监护人关系证明”命名。

 

 

 
 

 

 

  原电台执照  

 

 
 

申请新设、变更、延续的,此项材料必须提交。

将原电台执照扫描或拍照,生成图片,建议采用JPG格式,以“(申请人)- 原电台执照”命名。
若原电台执照遗失,可将有关情况在“电台执照遗失说明” 中(格式如下)说明,在上传材料将该说明替代原电台执照。

 

 

 

 
 
按上述要求准备好材料后,即可上传材料,提交申请,具体操作参照《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材料提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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